为适应“一省一校”工程和“双一流”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指导教师队伍结构,不断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学校成立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选聘工作。
成 员:王文利、巴信武、孙胜存、张金超、陈志国、王英龙
1、人员范围:凡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 [2014]15号)和《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 [2014]16号)文件选聘条件规定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2、学科范围: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按照一级学科申报,没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按照二级学科申报。
3、年龄范围:申请者年龄截至2016年10月1日计算。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参见《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的基本条件参见《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3、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在参照《我校硕 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基本条件与遴选程序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选拔具有丰富实践能力的教师。
1、2016年10月8日— 10月11日,申请人向申报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和《我校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要求装订佐证材料。
2、2016年10月12日—10月14日,学院将收集好的本院申请材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以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汇总后提交到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进行审核,认定。(分学院审核的时间安排由科技、社科、教务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3、2016年10月17日,各学院学位点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根据学位点建设、招生、培养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向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4、2016年10月17日— 10月18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科技、社科、教务管理部门相关成果认定结果,并按照选聘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学院汇总后填写《我校各学院推荐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人员汇总表》(按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分别填表)。于10月18日下午5点之前将下列材料交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
①我校各学院推荐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人员汇总表(一份纸质版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电子版)
②我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一份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过的纸质版)
③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份签署学院意见的纸质版、电子版)
④只提交符合学校选聘项目、成果和奖励级别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不提交原件)
①我校各学院推荐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人员汇总表(一份纸质版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电子版)
②我校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一份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过的纸质版)
③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份签署学院意见的纸质版、电子版)
④只提交符合学校选聘项目、成果和奖励级别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不提交原件)
①佐证材料审核工作本着“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所有复印件注明级别,并加盖个人手章和单位公章;科研成果以外的材料由各学院科研科长审核;
②每个申请人材料的顺序为:摘录表、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
③每个学院将申请人的材料按照申请类别(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分成三捆,每捆以专业为单位把每个申请人的材料排好,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到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
④其中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的材料原件,每人装一个档案袋,贴上封皮。
5、2016年10月26日,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6、2016年10月28日— 11月28日,学校对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组织匿名通讯评议(所需材料另行通知准备)。通讯评议专家由5-7名校外同行专家组成,获得评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7、2016年12月20日—12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最终人选。
8、拟选聘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于2017年3月下发文件,并颁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2、已经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按照一级学科再次申报。
(1)学术型指导教师可以申请转为专业学位型指导教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2)专业学位型指导教师不能直接转为学术型指导教师,但可按照学术型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重新选聘。
4、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申报材料和推荐评审过程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对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